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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包(P线、G线、Z线)可邮寄及不可邮寄目录

常见可寄递物品清单:
 一、3C类产品。通电不带电的产品,如USB充电、LED灯、自动洗手机、电子体温计、电子玩具等。笔记本电脑、手机等内含电池不可拆卸的电子产品包装要求:①包装内部:电池与电极之间做物理隔离,如塑料插片;②外包装:用泡绵、气泡布、防静电袋等包装材料把物品包装好,并用瓦楞纸在商品边角或者容易磨损的地方加强包装保护,并且要用填充物、如报纸、海绵或者防震气泡布这类有弹力的材料将纸箱空隙填满,避免物品在纸箱中摇晃受损。


 二、液体、膏状物品(不危害人身健康、腐蚀)。如润肤露,洗发水、牙膏、婴儿润滑油、墨水等。液态/膏状物品单件容积不得超过150毫升,如容器容积超过 150毫升,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,亦不在允许寄递范围,不可寄递易燃易爆的液态及膏状物品,包括酒精含量较高的产品,如医用消毒酒精、洗甲水等。包装要求:内包装要进行密封。每个单独容器用外用海绵包住,外再胶带包好,防止渗漏。纸箱的六面用泡沫及气泡膜包住物体,防止碰撞对货物的积压。


 三、带磁性物品。如耳机、微型电动缝纫机、音响、指南针等。 


常见不可寄递物品清单:
一、纯电产品。包括纯锂电池、主要组成部分为锂电的配件、通电状态的碱性电池等产品。
二、易燃易爆易腐产品。包含打火机,酒精超过5%的液体,化妆品类易燃物品如身体闪粉,有腐蚀性的液体如水银温度计。
三、管制刀具。达到公安部门公布的管制刀具标准的刀具,包括部分厨刀、户外金属(工兵铲、钉枪等)工具。
四、压力罐产品。含各种材质的真空压力罐包装产品。
五、药品、保健品等不符合国外海关要求的物品,境外极易被退回。

禁止寄递物品:
一、各类武器、仿真武器、弹药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器具(含主要零部件)。如枪支、匕首、仿真枪、催泪枪、电击器等。以公安部公布的管制刀具规格为准。
二、各类易燃性物品,包括液体、气体和固体。如汽油、煤油、桐油、酒精、生漆、柴油、气雾剂、气体打火机、瓦斯气瓶、磷、硫磺、火柴等。
三、各类易爆性物品及其仿制品:如雷管、炸药、火药、鞭炮等。
四、各类易腐蚀性物品。如火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机溶剂、强碱、农药、双氧水、危险化学品等。
五、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。如铀、钴、镭、钚等。
六、各类烈性毒药。如铊、氰化物、砒霜等。
七、容易腐烂的物品,包括干湿类动植物相关制品,如鲜鱼、鲜肉、鲜水果、鲜蔬菜等,但经加工制作,已经干燥或者制成罐头食品,不在此限(寄达国另有规定的除外)。
八、各类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药物。如鸦片(包括罂粟壳、花、苞、叶)、吗啡、芬太尼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、冰毒、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。
九、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险性病菌、医药用废弃物等。
十、有碍人畜健康的、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带有危险性病菌、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、植物及其产品。
十一、各种涉及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。
十二、各类危害运输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。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;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,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,如尸骨、动物器官、肢体、未经硝制的兽皮、未经药制的兽骨等;各种活动物,可能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,能够损坏或者污染环境、服务设施、设备、备品的物品。
十三、包装不妥,可能危害人身安全、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、设备的物品等。
十四、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。
十五、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(含标本)、植物(含标本、种子和繁殖材料)及其制品。
十六、货币及有价证券、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。
十七、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。
十八、贵重中药材。
十九、纯电物品。包括电池以及可重复使用的充电电池。如各类干电池、蓄电池、锂电池、太阳能电池、纽扣电池、充电宝等。
二十、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。
二十一、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、寄递或出境的其他物品。
二十二、各寄达国(地区)禁止寄递进口的物品。